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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以案说法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农兽药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2-11-18 10:58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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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农业农村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深入治理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停用兽药使用问题,以及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案例1:彭某不按规定超量施用“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6日,乐山市农业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在井研县家庭农场(彭某)养殖鱼塘,对其养殖的泥鳅依法进行了抽样,该样品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92号GB31650-2019标准,“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在鱼肉中最大残留限量为100ug/kg。该样品所检结果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1141(1060)ug/kg,通过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复检结果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1231.8ug/kg,该产品所施用渔药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残留超标,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批次抽检不合格。井研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8日将检验报告和复检结果直接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对当事人鱼塘进行了现场勘验,提取了当事人养殖水产品的相关证据,查明了渔药施用情况和生产记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提出不进行复检申请。至此,当事人在养殖生产过程中施用“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中不按规定超量施用“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了违法行为。2022年8月5日,报经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当事人施用的“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不属于禁限药,依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六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圆整),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

案例2:某茶叶专业合作社违法使用和添加禁限用农药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24日,乐山市农业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抽自马边某茶叶专业合社“独芽”,经检验,改批样品所检的有限量要求的项目中“克百威”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经调查,2022年8月10日9时30分,执法人员对该茶叶专业合社销售负责人邓某询问到该批次抽样编号为2022-LS-SN-335的独芽是2022年5月24日抽取的样品。抽取0.5公斤独芽,抽样基数为50公斤,该批茶叶鲜叶销售价值为400元/斤,总共销售了5斤,价值2060元,剩余95斤存放在库房。

2022年8月15日,马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60.00元,并对当事人库房内剩下的95斤茶叶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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