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0日,沐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犍为县双溪镇邬某某从四川省犍为县运输仔猪到沐川县,未附有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经立案调查,邬某某承认2017年3月20日驾驶自己的车辆,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从犍为县双溪镇铁铜村运输自家仔猪(数量为10头,重量为300斤左右,价值5000元)到沐川县沐溪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沐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邬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和罚款5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