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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县一起非法电鱼案件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 2024-05-07 16:06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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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开庭,对郑某某、骆某某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宣判,判处郑小权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郑某某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12742.4元,并在峨边彝族自治县县级媒体或者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本次审理的案件是2月17日破获的。当日16时许,接群众举报,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五渡派出所民警将正在峨边彝族自治县大渡河右岸支流足槽溪河道内电鱼的郑小权、骆某某(11周岁)二人现场查获,现场收缴电鱼装置(电池、电击器等)一套;收缴非法捕捞的渔获物97尾,共计重量3.62千克。

经查,郑某某、骆某某(11周岁)二人于2024年2月17日15时30分开始在峨边彝族自治县大渡河右岸支流足槽溪峨边五渡镇胜利村2组与双凤村6组交界处(小地名:红岩腔)段河道内用电鱼装置非法捕鱼,骆某某负责在岸边提装渔获物的桶,郑小权负责在河道内电鱼。共捕捞野生似䱻(俗名:沙盔鱼、沙勾鱼)97尾,重量3.62千克。

经讯问,郑某某、骆某某二人对他们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郑某某、骆某某二人电鱼案件受损的渔业资源直接、间接损失总价值共计12742.4元。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郑某某、骆某某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及时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在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融媒体中心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全程监督下,郑某某在判决当日及时履行了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义务,在大渡河峨边龙眼坝段增殖放流了规格为6—10cm的齐口裂腹鱼7080尾,并在峨边电视台公开进行了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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