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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以案说法严厉打击!售卖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2-11-18 11:03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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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农业农村局深入开展“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在农业生产关键时节,针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农资产品,大力开展农资打假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切实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农资制假售假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案例1:某超市经营假农药案

案情简介:接群众举报反映,在位于市中区瑞晗路xx的乐山市市中区xx超市经营的“防虫防蛀片”没有农药登记许可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2021年12月17日上午,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该商铺进行调查核实。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超市内销售的1、开普特除臭/樟脑丸(生产日期:2020年10月03日、规格:40g/袋)7袋,2、家鑫防虫防蛀片(生产日期:2018年06月06日、规格:50g/袋)3袋,3、开普特除臭/樟脑丸(生产日期:2020年11月03日、规格:30g/袋)10袋,均无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三种产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该三种产品均为假农药,构成了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7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2021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经调查,三种涉案农药的货值金额为97元,销售金额为46.9元。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11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46.9元(大写:肆拾陆元玖角);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开普特除臭/樟脑丸(40g/袋)7袋,家鑫防虫防蛀片(50g/袋)3袋,开普特除臭/樟脑丸(30g/袋)10袋;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5046.9元(伍仟零肆拾陆元玖角)。

案例2:干某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农药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29日,夹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佩戴有效执法证件对当事人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有2-4滴钠盐7袋2020.07.16生产、甲霜-锰锌7袋2020.04.25生产、苯甲-丙环唑4袋2018.12.01生产3种共18袋,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以劣质农药处理”,执法人员当即对以上过期农药予以扣押,做了扣押现场笔录,出具了《扣押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8月3日报经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当日对你进行了询问调查,违法经营货值金额27.6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有关法律法规依据,2022年8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收到告知书起三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此项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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