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公开的内容范围

(一)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个人情况简介。

(二)干部任免、人员招录、职称晋升等人事管理情况。

(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以及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行政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四)制定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建设规划、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等,以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文件,主要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报、公示、通知、批复、函、规定、意见、办法、实施细则、地方标准、意见征集等,以及发至县以下农业系统的下行公文。

(六)农业农村经济年度综合统计信息、市场价格、行业统计信息和行业生产动态管理信息。

(七)制定的农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及技术规程。

(八)重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农业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监督检查及招标采购情况。

(九)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十二)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式样、颁发机关等,相关执法方案、执法活动及监督检查结果。

(十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四)行政审批的设定、调整和取消,及其办事指南、申报指南和审批结果。

(十五)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状、制度、措施和监督检查情况,动植物疫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发布或配合发布。

(十六)单位领导在相关会议上的讲话材料。

(十七)全局及有关单位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及计划打算。

(十八)制定或撰写的对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的解读文件或文章。(责任单位:法规科及相关科站(单位))

(十九)编制的工作动态,反映工作情况的图片和文字新闻、简报等。

(二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二十一)除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

(二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中,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

三是上级来文和平级来文、上行公文和平行公文不属于公开范围;

四是制定的文件中,特别注明信息公开类型属于不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和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过审批后,统一由信息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市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平台上予以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的方式和形式进行公开,除此之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直接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进行公开,或者参照主动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形式进行公开,并告知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

四、保密审查和审批程序

各科站(单位)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时,应按以下程序履行保密审查和审批:

(一)由信息制作的科站(单位)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内容核实、保密审查,在起草文件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科站(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对送局外会签的文稿,各起草单位须书面征求会签部门出具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由信息制作单位提请分管领导审定,重要和重大政府信息的公开的信息公开需主要领导审定。

(三)通过OA系统转交信息站进行公开。

(四)相关科站(单位)履行审批手续时,请使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见附件)。

五、信息公开的时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因不可抗力和其他法定事由难以按照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尽快答复。

(三)工作动态公开及其他相关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进行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