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和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发〔2021〕121号)要求,我市积极开展存量变型拖拉机清零工作。截止2024年6月28日,我市存量变型拖拉机已全部依法注销,变型拖拉机存量为零。
即日起,凡悬挂乐山市“川11”开头的拖拉机号牌(绿底白字),使用乐山市及所辖县(市、区)核发的拖拉机行驶证,且登记为“大中型拖拉机”的机动车辆,均属注销作废牌证或假牌、套牌、假证车辆,不得再投入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财产损失及安全事故责任由变型拖拉机所有人负责。
特此通告
乐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