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严厉打击售卖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未建立用药记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11-23 10:30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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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农业农村局深入开展“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在农业生产关键时节,针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农资产品,大力开展农资打假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切实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农资制假售假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案例1: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2日,夹江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移交不合格种子样品线索的函》,该函附件中载明某公司销售给宜宾市翠屏区某种子经营部的某种子真实性不合格。

经查,2021年该公司生产的某种子是委托重庆某公司生产的,共生产了2批次,其中一批次300公斤,第二批次为2200公斤,2021年11月12日该公司将第一批次300公斤销售给宜宾市翠屏区某种子经营部,于2022年2月14日退货296千克(执法人员2021年12月7日,实地勘验时称重仅剩284公斤,据询问调查,是因为拆包及越夏水分蒸发导致),销售单价28元/千克,经认定,该公司违法经营货值8400元,因退货296公斤,违法所得1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夹江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夹农(种子)告〔2023〕1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

2月24日,夹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种子284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2:某动物诊所未建立用药记录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4日,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有效证件后,在乐山市中心城区某动物诊所检查发现该诊所未建立用药记录。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证据提取并制作了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未建立用药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2023年3月14日,报经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3年3月14日,农业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当事人、提取了当事人未建立用药记录的相关证据。

2023年3月29日,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中农(兽药)告〔2023〕1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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