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青衣江水域“5.23”非法电鱼团伙案(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10-12 16:38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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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震慑涉农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巡查检查、监督抽查,积极协同市公安局着重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行为,成功破获1个“捕、运、销”全链条非法捕捞犯罪团伙,充分彰显了市县两级部门学深笃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的坚定决心,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乐山市青衣江水域“5.23”非法电鱼团伙案

【案情摘要】

2023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傅某、张某某、但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相约电鱼至傅某处汇合,张某某将该船拖至青衣江某渡口处将船放下水,由张某某开船,傅某在船头电鱼,但某某和李某某在岸边放哨,但某某和李某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挡获,傅某、张某某驾船逃跑。4人当日非法捕捞渔获物70尾,总重为53.74千克,市场价值3869.8元。办案机关和部门对被抓捕的人员进行深入侦查,深挖该水域电鱼群体、渔获物销售渠道、渔获物加工售卖渠道等产业链。后期另外摸排出涉案人员13人,渔获物289.5公斤。

【处理结果】

2023年5月29日,乐山市农业农村局抽调5名市级专家,就傅某等人使用电鱼团伙作案方法在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所得的水产品有关事项做了评估认定: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损害总价值为:23218.80元(直接损害)+278625.60元(间接损害)=301844.40元。后期摸排损害评估价值289.50公斤,造成损害总价值1279380.00元。12月28日,法院判决傅某等11人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资金157万元,并进行了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和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事判罚。

【法律适用】

直接损害: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0〕24号)第十六条:对于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非法捕捞行为,直接损害还应综合当地渔业资源状况,评估已致死未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其价值可按照实际查获渔获物价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间接损害: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0〕24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电鱼、毒鱼、炸鱼、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拖曳齿耙耙刺以及在禁止使用拖网作业的水域、期间内使用拖网作业等非法捕捞行为,间接损害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

赔偿修复: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按照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当事人应当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当事人不具备修复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修复能力的第三方实施;第二十条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措施主要包括增殖放流和栖息地修复等。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措施应充分考虑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资金安排一般不低于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增殖放流应当根据捕捞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环境条件、涉案渔获物组成、苗种供应可行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种类和数量,并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指导意义】

青衣江是属于长江流域重要支流岷江支流大渡河支流,是乐山重要的生态环境天然屏障,也是乐山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青衣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珍稀特有物种减少,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生态保护刻不容缓。该案依法严厉打击在青衣江长期非法捕捞、“捕运销”一体的利益团伙,既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其承担损害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该案的办理坚持生态优先,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以“5.23”案件为线索,倒查追踪,深挖犯罪集团,达到了“抓获一起、办理一批、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良好效果,有力震慑了青衣江、岷江、大渡河流域非法捕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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