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宣传的通知》。
《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产生做出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其成员身份由村民会议确认,成立后其成员身份的取得或者丧失由成员大会决定。
《条例》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体程序、标准的指导意见。
《条例》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的转让与继承办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但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份额)的,是否享有表决权由组织章程规定。
此外,《条例》明确在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金融税费、土地政策、人才保障等方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发展现代种养殖、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条例》注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机制,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范围,按规定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份额)形式量化至成员,作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依据,同时规定建立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和档案制度。《条例》还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低风险、可持续方式,通过承包、租赁、入股、自主经营等多种路径,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同时《条例》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相关规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致力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