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拟向社会发布《乐山市关于烈性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因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日趋严重,尤其是群众要求禁养各种危险犬只的反响强烈。2021年10月19日,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了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其中,《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目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为了配合该条例的实施,亟须通过制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发布通告,明确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和种类,确保市民的知情权及政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依据
《通告》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吸收借鉴了北京、杭州、上海、广州、温州等国内标杆城市关于烈性犬、大型犬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对我市限养区禁养的犬只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烈性犬名录。明确了包括拳师犬、藏獒等51种烈性犬。
(二)大型犬的标准。明确成年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在60厘米以上或者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部到尾根处的距离)85厘米以上的犬只为大型犬。
(三)明确了生效时间及有效期限。